控制者负责保护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并必须建立适合数据可能被第三方访问、更改或删除,从而对数据主体造成损害的风险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证明他们的努力对于此类索赔而言是适当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控制者。法院在 ZQ v. Medical Service of Health Insurance Nordrhein ( C-667/21 ) 案中表示,“GDPR 规定了基于过错的责任,其中举证责任不在于遭受损害的人,而在于控制者。”
为了加强这一论点,法院在 VB v. Natsionalna Agentsia za Prihdite 案中辩称,欧盟立法机构旨在加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控制者的义务,要求后者证明所有安全措施都是适当的,并鼓励他们在处理个人数据时更加谨慎。
法院必须反复确保数据控制者知道何时他们对不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行为负责。今年 4 月,萨尔布吕肯地区法院对GP vs. Juris GmbH ( C-741/21 ) 案作出判决。本案再次明确了控制者对个人数据处理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者不应对损害负责的论点是,员工的行为导致了数据泄露。然而,法院表示,